1、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责任追究。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未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导致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进行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出现违法决策、管理失职等行为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
大鹏证券,这家成立于1993年的证券公司,曾因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的规模和广泛股东背景而显赫一时。然而,其命运却在2006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因资不抵债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大鹏证券的破产是国内首例通过司法程序的券商破产案例,其民营色彩浓厚的背景使其创始人徐卫国的命运与公司紧密相连。
大鹏证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鹏工会)出资2亿元(其中大鹏证券垫资8164万元),占37%的股份,大鹏证券的原始股东深圳市兆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策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占15%和12%的股份,其他股东均为原大鹏证券的股东。
同时充当徐卫国主要道具的深圳兆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最初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卫国本人,后来变成王洪九,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写到了该公司的章程中。王洪九在1999年期间曾出任大鹏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约一年左右的时间。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详细解释如下: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深圳的一家证券公司,过去曾在中国证券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大鹏证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需要进行外部接管以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参与了此次接管工作。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集团管控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资产损失。 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处理不及时。
国有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责任追究情形,将涉及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以及境外经营投资等多个领域。以下是具体条目: **集团管控责任追究**:包括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风险隐患失察等行为。
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企业投资禁止领域。负面清单中会明确列出某些投资领域是限制的或禁止的,企业不得进入。这些领域通常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行为规范。除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还可能包含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规定和约束。例如,某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合规的市场操作等都会被列入负面清单。
以下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正负面清单的一些例子:正面清单:诚信经营:遵守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地经营业务,维护企业信誉。财务透明:保持财务信息透明,向相关方及时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明确支出计划,有效控制成本。合规操作:遵守财务法规和税收法规,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负面清单的重要性在于其透明度和明确性。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哪些行为被禁止或限制,能够帮助他们避免法律风险,做出合规的决策。同时,负面清单也是管理者进行监管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稳定。
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法律分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员工入股后如果想退股,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的股东,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可以随意转让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员工也可以把自己持有的股份向公司外部人员进行转让,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其他股东。
看双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要求退股。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其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其股东权利,即使其辞职了还是一样的。 看双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要求退股。
员工持有公司股票,成为自然人股东,法律赋予股东权利,离职后依旧保留,除非卖出股票。股份制公司,未上市,劳动者辞职时单位要求退股。上市则劳动者可保留股份。根据《股权管理办法》,原始股股东离职则丧失持股资格,应于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
面对员工离职后不愿退股的情况,首先需查阅双方的协议来确定解决方式。员工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股东权利,离职后仍保有股东身份。依据《股权管理办法》,原始股股东离职时需在一个月内转让股份给公司。若股东拒绝转让,公司有权强制要求股东转让,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准。
第三十七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国资委对于招聘会的审查非常严格,这种严谨态度可能会延伸到对个人学历的真实性的核查上。因此,应聘者必须确保提交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真实无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提交虚假学历。在实际操作中,国资委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比如在线学历验证、联系学校或教育机构等方式,对候选人的学历背景进行核实。
请各中央企业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国资委。 进一步加强追责职能部门建设。目前,各中央企业在集团层面均建立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确定了责任追究职能部门或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使国家或企业利益受损,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针对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若已担任相关职务,则需提出不再担任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1、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三是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四是持股比例。
2、在选择133号文与4号文的适用上,二者在企业适用范围、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实践中,员工持股多以133号文为依据。
3、需经审批获得试点资格,员工持股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超过1%。(三) 锁定期与员工范围 设置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员工主要为对公司经营有直接影响的关键人员。(四) 出资方式与入股价格 员工主要以货币出资,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
4、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国家对是否实行员工持股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垄断型企业,国家通常不允许实行职工持股。而对于国有大型工业商贸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可以以同等条件持有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但不能拥有控股权。至于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则鼓励科技管理骨干以各种方式持有企业股权。
5、在高压下,符合条件的员工被迫同意按文件要求持股。对部分迟迟不同意持股的员工,其直接上级、上级的上级以及财务总监等人多次施压,直至其按要求持股为止。最终,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规定数量持有了绿地集团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
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发布,在中发〔2015〕22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的条件、数量、持股员工的范围及出资、入股价格、持股比例与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规定了员工股权的管理与流转、分红、破产重整和清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