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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上真的是无奇不有,大家相信吗?2016年,浙江舟山有位渔民在岱山海域捕鱼时,竟意外捕获一条96斤的大鱼,结果过了2天后,这条大鱼居然卖出了25万。
这听起来是不是让人觉得有些匪夷所思,然而这事却确确实实在现实中发生了,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陈富华,浙江人,居住在浙江省舟山市,陈富华是舟山市一位普通的渔民,世代捕鱼为业,2016年9月18日晚,陈富华像往常一样和妻子一起驾船出海放网。
第二天一大早,陈富华便跟着妻子再次来到先前放网的地方拉网,然而令夫妻俩失望的是这次的收获却不怎么理想,除了几条小鱼之外,网里都是一些螃蟹小虾,没办法,夫妻俩只好继续沿着岱山海域布饵放网。
临近中午的时候,陈富华夫妻也没有上岸,简单在船上蒸了几条鱼和螃蟹,凑合吃了,下午,夫妻俩再次将船驶至原地收网,结果网拉到一半,海面突然搅动起来。
陈富华意识到有点阿鱼落网,于是连忙催促妻子赶紧拉网,结果,当他们将渔网拉上来之后,居然在网里发现一条身躯庞大的海鱼,这海鱼的鱼身几乎与陈富华所驾驶的小船平齐,陈富华看到鱼后高兴坏了,赶紧想着将鱼捞到船上,然而当他试图这样做的时候,船差点被掀翻。
原来这条鱼实在太重,单凭陈富华夫妻根本无法将它拉到船上,没办法,陈富华只好将渔网收紧后,绑在船上,然后一点一点慢慢地开到岸上。
花了数小时的折腾,陈富华夫妇终于将小船开到码头,随后,陈富华跟儿子打了电话,让他赶紧带着泡沫冰库过来,最后靠着三个人,才将这条鱼抬回了家。
将鱼搬回家后,陈富华用卷尺和大秤对大鱼测量了一下,结果发现这条大鱼居然重达96斤,鱼身长达1米56,足有一人高,陈富华说他从没见过这种鱼。
他问了舟山当地的老渔民,结果老渔民见到以后,激动地说陈富华要发财了,这种鱼叫毛鲿鱼,最值钱的是鱼肚子里的鱼胶,老渔民说他已经几十年都没有见过这种鱼,上个世纪70年代,这种鱼在舟山随处可见,当时一斤才卖几毛钱,陈富华真是走运。
老渔民说舟山人都管这种鱼叫“舟山大鱼”,因为过去滥捕,毛鲿鱼现在就像大熊猫一样稀有,有的渔民一辈子可能都不一定能捕到一头,而像陈富华捕到的这么大个头的毛鲿鱼,看样子估计能取出 1斤2两的鱼鳔,晒干以后也有个七八两。
而毛鲿鱼最值钱的地方就是鱼鳔,像这么大一条毛鲿鱼,光是鱼鳔至少能卖个几十万,老渔民说2013年福建就有人捕到一条毛鲿鱼,当时就卖出了300多万。
这位老渔民说以前他们小的时候,渔民抓到舟山大鱼以后,在村口切成一段一段地卖,他小的时候经常吃,味道还不错,就是鱼肉稍微有点酸。
过去,在毛鲿鱼的鱼鳔还没有现在那么值钱的时候,谁家的小孩要是身体不好,妈妈会从米缸里拿出放了几年的毛鲿鱼鳔,用榔头敲平后,拿淘米浆水泡上一天一夜,然后拿出来洗净切碎,放入大盅倒上老酒,将盅放在稻草上,盖上锅盖,放到煤球炉上蒸,小孩吃了之后,长得又肥又壮。
陈富华听了老渔民说的,高兴坏了,他又托朋友联系上了 象山海钓协会的会长胡祖岳,结果胡祖岳说,舟山大鱼一般生活在暗礁附近有泥沙的区域,不过,像陈富华捕到的这么大的确实不多见,在二三十年前,在舟山很多,当地渔民经常能够捕到,听说有人捕到过近200斤重的毛鲿。
舟山本地村民联系过陈富华打算要买下他的鱼,但陈富华开价110万,这位村民听到这个价格就打了退堂鼓,陈富华捕到这条鱼后运到了定海,储藏在了冷柜,来问价的卖家可谓是络绎不绝。但陈富华嫌出价太低,一直不肯卖。
之前陈富华开价110万,但没人愿意买
2016年9月20日,定海一名客商联系上了陈富华,双方经过协商,最后陈富华同意以25万的价格卖给了定海客商。
大家觉得这条鱼值这个价吗?你们对此怎么看?也可以在下方进行留言或评论,喜欢的朋友也可以在下方点一下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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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海报设计:赵丹阳
新华社银川7月23日电 题:习近平的山海情
)。
“苦瘠甲天下”的西海固,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三日不举火,十年不制衣”还是当地百姓生活的常态。
1997年4月,习近平第一次来到西海固山区,连续多天调研5县。走进西海固老乡冯秀花家的窑洞,习近平深感痛心,他后来回忆说:“我才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家徒四壁。一家子既没有桌椅板凳,也没有铺盖。家里*的‘财产’是挂在房梁上的一撮发菜,就靠卖这么一点发菜来买油盐酱醋。”
在西海固的调研,让习近平下定决心推进对口帮扶。在银川郊区考察时,习近平对东西部协作共建移民村的做法很感兴趣,提出要“让移民迁得出、稳得住、致得富”。
很快,习近平亲自圈定银川西南玉泉营一带作为移民村选址,并命名“闽宁村”。
当时,42岁的谢兴昌刚刚从西海固山沟里“跑出来”,正在苦苦“找出路”。1997年7月15日这一天,在闽宁村奠基仪式上听到习近平的贺信,谢兴昌欣喜万分,返回西吉县动员大山沟里的乡亲们搬迁。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先后5次出席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联席会议,亲自调研、科学谋划、全力推动,提出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协作、共同发展”指导原则,以及“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为闽宁协作搭建了四梁八柱。
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又分别在2008年、2016年、2020年三次踏访西海固,为西海固的脱贫和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
2008年4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在宁夏考察时,来到固原市原州区深沟村调研,鼓励当地要有发展的思路和意识,带动村民富起来。
一席话点醒时任深沟村党支部书记马正刚。此后,他带领村民们成立农机合作社,在周边乡镇承包农田建设工程。十多年过去,如今的深沟村已经变为美丽的深沟社区。后来在宁夏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村党组织带头人和致富带头人“双带工程”,正源于此。
2016年7月18日至20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来到宁夏,赴闽宁镇考察。这里是19年前他亲自提议福建和宁夏共同建设的生态移民点。年过花甲的谢兴昌见到了习近平总书记,他拉着总书记的手说:“共产党的恩情,三天三夜也说不完。”
“闽宁镇探索出了一条康庄大道,我们要把这个宝贵经验向全国推广。”看到闽宁镇的可喜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倍感欣慰。
2020年6月8日至10日,习近平总书记第四次来到宁夏。脱贫攻坚战即将收官,他又开始为宁夏谋划如何走好乡村振兴新征程。
顶着烈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黄河边的稻渔空间乡村生态观光园,沿着田埂走进稻田深处,了解农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
“不能把农民土地拿走了,干得红红火火的,却跟农民没关系。要共同致富。”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暖到农民的心窝子里。
“总书记时时刻刻惦记着我们农民!”现场聆听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村民孙玉珍热泪盈眶,她家里13亩地流转给观光园,又在观光园打工拿工资,比自己种地的收入多三倍。
随后,在贺兰山下的一片葡萄园,习近平总书记详细询问葡萄种植、葡萄酒销售和村民收入情况,他指出:“宁夏要把发展葡萄酒产业同加强黄河滩区治理、加强生态恢复结合起来,提高技术水平,增加文化内涵,加强宣传推介,打造自己的知名品牌,提高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游客在宁夏志辉源石酒庄参观游玩(2020年7月22日摄,无人机照片)。
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深深触动了福建商人陈德启。他持续15年在闽宁镇一片荒滩上种葡萄,解决了3000多名西海固移民就业。
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7月20日,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打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方:“这就像六盘山是当年红军长征要翻越的最后一座高山一样,让全国现有5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翻越的最后一座高山。”
人心齐,泰山移。正是在习近平开创的闽宁经验示范下,来自东部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理念源源不断输入西部,促进贫困地区提升“造血”能力,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大家合力拔穷根、携手奔小康,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25年过去,8000多人的闽宁村已经成长为6万多人的闽宁镇。昔日尘土飞扬的“干沙滩”已换装为绿树成荫、良田万顷的“*滩”,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00元增至1.6万元。
这是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新镇建设全景(2019年9月3日摄,无人机照片)。
如今,宁夏已相继“孵化”出160多个闽宁示范村,建设了闽宁镇、石狮镇、惠安村、南苑村、团结村等一批生态移民示范村镇。
宁夏干部群众说起“山海情”,无不感激习近平提出的闽宁帮扶举措的开创性、务实性、*性——每年召开对口扶贫协作联席会议,建立“点对点”“一对一”的市县结对帮扶机制,闽宁互派干部挂职锻炼……
住上小楼的谢兴昌,5个子女已成家。“希望通过图片展示和我的讲解,让年轻一代了解闽宁镇的过去和现在,饮水思源。”他说。
优势互补,“山海情”鼓舞人心
在宁夏,有一群福建人被亲切唤作“宁夏菇爷”。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林占熺就是其中一位。
林占熺是菌草技术的开创者。1997年4月,林占熺被习近平点将,带着团队和六箱菌草种从福建直奔西海固的彭阳县。
“1997年4月,在银川召开的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上,菌草技术被列为闽宁对口扶贫协作项目。习近平同志亲自在联席会议纪要上签字。”林占熺回忆。
宁夏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与福建大不相同,要用发源于福建的菌草技术“以草代木”栽培食用菌,难度可想而知。
林占熺指导村民建半地下室菇棚、利用废弃的窑洞栽培食用菌。那时,他经常住在菇棚里,以便夜间起来检查温度变化。
半年后,用作物秸秆栽培香菇、平菇、双孢蘑菇等食用菌取得成功,参加食用菌生产的示范农户当年收入翻了一番多。
林占熺(中)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农户刘昌富的大棚里查看菌草生长情况(2021年3月29日摄)。
54岁的闽宁镇园艺村村民刘昌富回想起20多年前,他在林占熺手把手指导下,在自家院子里盖菇棚、种菌草的情景。“头一年就挣了7000多元,当时哪见过这么多钱!”
2000年7月5日,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出席了在省政府举办的、专门为林占熺授奖的颁奖会。他指出,菌草技术的优势在全国相当突出,要继续让它在扶贫致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至2021年底,宁夏全区食用菌总产值1.93亿元,菇农户均每年增收2万多元。菌草成为当地百姓脱贫的重要产业之一。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强调:“要因地制宜,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习近平在厦门工作期间就曾探索闽宁产业合作。当时厦门同安县经济落后,但水资源很好,当地想办啤酒厂增加产值。习近平得知后,明确提出将宁夏的啤酒花引入同安。啤酒厂于1988年投产后,年产2000吨,税收200万元。
“现在,发展乡村产业,不像过去就是种几亩地、养几头猪,有条件的要通过全产业链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创造更多就业增收机会。”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推动东西部协作转型升级。
闽宁镇福建援宁干部李辉钦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话铭记于心。2021年,他线下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挨家谈合作,线上在直播间卖力带货,枸杞、葡萄酒、滩羊等宁夏农产品在他手里成为一件件“万单爆品”。
“总书记的话给我很大启发,宁夏的农产品不能局限于闽宁两地间‘献爱心’式的消费扶贫,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李辉钦说。
如今闽宁协作发展起多少产业?宁夏人如数家珍——葡萄种植酿造、畜牧加工业、劳务输出、新能源、电商……目前,已有6700多家福建企业入驻宁夏,每年有5万多宁夏人在福建务工,深度互嵌的闽宁产业协作成为宁夏高质量发展的硬核支撑。
闽宁协作,不仅在产业层面,还有思路和精神的互学互助。
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的物质与精神辩证关系有着深邃思考:“我在福建宁德工作时就讲‘弱鸟先飞’,就是说贫困地区、贫困群众首先要有‘飞’的意识和‘先飞’的行动”“摆脱贫困首要并不是摆脱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
无论是产业、理念还是精神,闽宁协作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援助。25年前第一次来到宁夏,习近平就对互学互助提出要求:“一定要静下心来,要耐得住寂寞,要把东部的经验带过来,把西部的精神带回去。”
“闽宁协作就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这是福建、宁夏干部群众的共同感受。近年来,无论是福建援宁工作队赴任,还是福建代表团在宁夏考察学习,六盘山红军长征纪念馆都是重要一站。
位于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境内的六盘山红军长征纪念亭(2018年8月29日摄,无人机照片)。
“要发扬毛主席在《清平乐·六盘山》中所抒发的‘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勇于斗争、善于斗争。”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时殷殷嘱托。
“黄土高原的粗犷锤炼了我们,西海固人民的坚韧教育了我们,在宁夏深刻感悟‘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是我们一生的宝贵财富。”福建省第五批援宁工作队领队周秀光说。
接续奋斗,“山海情”点亮明天
“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这在世界上只有我们党和国家能够做到,充分彰显了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强调。
滴水穿石,久久为功。
正是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让中国把一个个“不可能”变为“可能”。
截至2020年底,福建省、福建对口帮扶市县(区)及社会各界累计投入帮扶资金33.69亿元,帮扶资金60%以上用于宁夏深度贫困地区,援建项目4000多个。2020年11月,宁夏最后一个贫困县——西吉县如期脱贫。
这是在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龙王坝村拍摄的梯田(2020年9月10日,无人机照片)。
2021年2月25日,人民大会堂,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时任闽宁镇党委书记张文接过闽宁镇荣获的“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奖牌时,习近平总书记以8个字深情勉励:“一以贯之,刮目相看!”
随后不久,2021年4月8日,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宁夏银川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对东西部协作有着更加长远的谋划——
“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全党要弘扬脱贫攻坚精神,乘势而上,接续奋斗”;
“要完善东西部结对帮扶关系,拓展帮扶领域,健全帮扶机制,优化帮扶方式,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021年5月,福建和宁夏召开了闽宁协作第25次联席会议,签订合作项目49个,共同编制了《“十四五”闽宁协作规划》,推动闽宁协作进一步走深走实。
明确闽宁镇打造东西部协作示范镇、移民致富提升示范镇、乡村振兴示范镇,推进10个闽宁产业园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巩固提升100个左右闽宁示范村,“十四五”末在宁闽籍企业(商户)达到1万家左右……
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闽宁禾美电商扶贫车间员工在直播带货(2020年11月11日摄)。
由政府主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转变、由单向援助向双向互动转变、由扶贫协作向全面合作转变——《“十四五”闽宁协作规划》紧扣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闽宁协作于“十四五”期间在“东西部协作工作中继续走在前列、作出示范”。
山海缘未了,山海情更深。
回望来路,面向未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办成更多像脱贫攻坚这样的大事难事,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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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婚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具体处理时也可有所差别。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来源的账户明细中,并无法体现出与向于某某借款有关联性的资金转出或取出行为,结合吴某某与于某某借款合同中亦有尹某某的签字,尹某某也系该借款合同的参与人之一,故一审法院对尹某某所陈述的吴某某向于某某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为张某某向其所转账的200万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对于吴某某与于某某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225万元,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张某某解释多出的25万元为预收的借款三个月的利息,比较符合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判决:(一)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邵某某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内利息、律师费共计239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邵某某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债务利息,吴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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