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2、望洲集团
小提示:本头条号致力于提供中立、公正的基金分析,未与任何基金公司有任何关于基金推荐的合作。
基金规模稳步提升,近期规模增加较快,管理能力逐步被基民认可;旗下明星基金经理较多,不乏业绩长跑健将,例如王崇,杨浩;旗下基金业绩普遍较好,进入同类基金近3年收益前20%的比例高;选股偏好科技,消费,选股风格偏好大盘,价值与成长性均衡的个股。公司简介
交银施罗德管理有限公司诞生于2005年,作为*批银行背景基金公司之一,也是众多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的佼佼者。由拥有百年历史的交通银行、二百年投资经验积累的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全球集装箱行业的佼佼者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强联合,共同发起设立。
成立至今,一直秉承“诚信百年、专业理财”的经营宗旨,以诚信和专业作为公司的立身之本,以“稳健源自前瞻”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主张,打造“专业、纪律、协作”的团队,营造“激情、包容、关爱”的企业文化,致力于在策略上远见,投资上前瞻,服务上领先,为投资人提供多元化的、全球视野的、专业独具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服务。公司成立至今已获得包括“金牛奖”在内的众多荣誉,得到了普通投资者和各机构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目前,公司旗下共管理着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以及ETF基金等类型在内的超过100只公募基金产品。同时,作为国内专户理财业务的“先驱者”,公司在专户理财、投资咨询业务方面上也积极开拓业务,较为成功地管理着数只专户理财产品,有力地推动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交通银行和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集装箱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65%、30%、5%。公司总部设于上海,注册资本为2亿元。
经营总述
公司旗下公募基金规模逐年增长。截止今年9月30日,公募基金总规模约为3200亿元。基金资产规模(含货币基金)排名约第22名。
图 1 交银施罗德全部基金净资产规模走势
从基金类型的分布来看,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最多的为混合型(规模排名第7位)、股票型(规模排名第32位)、债券型(规模排名28位)、指数型(规模排名第26位),货币型(规模排名第22位)。
表 1 交银施罗德旗下各类基金数目、规模
从基金规模分布来看,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最多的为混合型47.9%。其次为货币型26.7%,其次为债券型16.8%。
图 2 交银施罗德基金规模分布
首先从历年发行规模看,今年发行规模已经超过550亿,远超此前2015和2019年。今年新发基金以混合型为主,而2019年债券型基金发行规模较大。
图 3 交银施罗德历年基金发行数量与规模
基金经理
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经理共27人,其中权益类19人,固收类8人。具体来看,混合型基金经理19人,平均管理规模约80亿。债券型基金经理8人,平均管理规模约67亿。
表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信息
图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类型对应经理人数与管理规模
交银旗下的权益类基金经理较多。基金经理虽然在交银管理基金的时间不算很长,大多在2015年前后,但业绩表现突出,综合实力在行业内排名较高。除业内熟知的“交银三剑客”— 王崇、杨浩、何帅之外,郭斐、韩威俊、王少成等人都十分出色。
以“交银三剑客”为例,三年星级和五年星级都在4星以上。近三年的基金综合收益都在85%以上,在全市场权益类基金经理中按收益排在前30%。三人近三年的*回撤不超过25%,而同期沪深300指数的*回撤超过30%。近三年夏普率也在0.8-0.9附近,排名在前20%。三位基金经理的管理基金数目不多,单只基金规模多在50亿-100亿左右。
表 3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经理信息与表现(只包括有星级的基金经理)
固收类基金经理人数在8人左右,其中3人的管理规模在100亿到230亿之间。以黄莹洁为例,其管理时间在5年左右,管理规模超140亿。近三年累计收益为14%,但*回撤只有1%左右,而2020年中债指数回撤接近3%。其近三年夏普比率高到2.35,在固收类排名前2%。
表 4 交银施罗德固收类类基金经理信息与表现
由此可见,交银施罗德的基金经理团队人数中等,但普遍管理基金规模大。高评级基金经理比例大,且管理团队非常重视风险管理。“交银三剑客”以低于指数的风险表现,获得远超指数的收益,并且无论是*收益还是夏普比率都在同类中处于头部。
基金汇总
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主要为混合型和货币型基金。混合型基金1-3年的有5只,3-5年有18只,5-10年的有11只,10年以上的有7只。其中10亿以下的有21只,10-60亿的16只,60-100亿的8只,100亿以上3只。
可以看出,其混合型基金的成立年数较长,平均达到5年以上,且规模较大,平均规模接近50亿。
图 5 交银施罗德混合型基金成立年数和规模
图 6 交银施罗德股票型基金成立年数和规模
债券型基金1-3年的共10只,3-5年共14只,5年以上22只。其中10亿规模以下的34只,10-60亿的13只,60-100亿的0只,100亿以上1只。
图 7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基金成立年数和规模
图 8 交银施罗德指数型基金成立年数和规模
图 9 交银施罗德货币型基金成立年数和规模
权益类及固收类基金运营综述
先看成立满三年的权益类基金近三年的收益表现。累计收益在75%-***之间的数量最多,其次是收益在50%以下的基金,也不乏收益超过***,甚至150%以上的基金。其基金累计收益在全市场同类基金的排名分布较高。排名处于前20%的最多,约24只;其次是处于前40%-60%的,有11只。
从近三年权益类基金的夏普比率看,在0.5-1的基金最多,有22只,1-1.5的也不少,有9只左右。夏普率排名在前20%的基金最多,有24只;其余排名根据排名区间依次递减。从基金星级来看,三年星级在5星的最多,有13只,其次是4星的基金,有12只。五年星级也是5星最多,约16只;4星和3星基金其次,各约7只。
图 10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近三年表现
权益类基金中投资主题分散的基金占96%的规模份额,大健康主题和大地产主题基金各占2%左右,其余主题还包括大消费,但总体占比较少。
图 11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投资主题
大健康类基金有1只,近三年收益排名在前1%,夏普率排名在前1%。大消费主题基金有4只,近三年收益排名在前7%,夏普率排名在前15%。
表 5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按主题分析
权益类基金重仓投资食品饮料、电子和房地产的基金较多,分别有10只、10只和8只。重仓电子、家用电器和医药生物的基金近三年平均收益排名均在前5%,夏普率排名在前25%。
表 6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按行业分析
投资风格偏大盘成长和中盘成长股。
图 12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
表 7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按持股风格分析
对交银所有权益类基金的股票资产进行市值加权计算,权重超过10%的行业有电子、房地产、医药生物和食品饮料。
图 13 交银施罗德权益类基金股票资产行业分布
再看债券型基金,近三年收益多集中在10%-20%;排名分布较为靠前。近三年夏普率在0-0.5,0.5-1,1-1.5,1.5-2的数量分布也较为均匀。
图 14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基金近三年表现
债券型基金投资最多的品种依次为金融债和中期票据。
图 15 交银施罗德债券类基金债券资产种类分布
特别声明
本报告是基于金融市场公开信息和基金公司根据其法定义务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核心依据的独立第三方研究。我司力求数据及分析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本报告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我司不对因使用本报告的观点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
如对以上报告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flu@zhijuninvest.com。
智君科技面向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服务涵盖数据产品的咨询、定制、实施与保障。
智君科技聚焦财富管理行业,通过打造专业、智能、合规、安全的产品服务赋能机构客户战略升级。
智君科技的投研团队来自于美国道富银行、德银资管、美国高盛集团等国际*金融机构的金融工程部门。智君科技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融合欧美资管的*模型算法和中国金融市场数据的新一代多因子资管系统,是包含股票、债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证券产品在内投资决策、绩效归因、风险管理、估值定价、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的综合解决方案。
编者按 近年来,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已成为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为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邀请法学专家和办案检察官研讨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在形式层面与实质判断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展示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创造力,敬
*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4号)
【基本案情】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其他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依据“四性”确立网贷型
非法集资案司法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新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形式要素。但是,还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实质判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非法集资在我国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其中,以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在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之后,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办案疑难问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选录了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下称“检例第64号”),在规范特征和证据指控方面,解析了该罪在P2P网络借贷背景下的司法认定标准问题。
*法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0年解释》)第1条中,在形式要件的层面,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确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但是,上述“四性”特征能否适用于后发的利用P2P网贷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为此,“检例第64号”明确以下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具体内容看,该要旨就是以“四性”特征为纲要,对应地解析“四性”特征在P2P网贷背景下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适用问题。具体表现
第一,对于“非法性”的认定,《2010年解释》确立了二元认定标准:(1)形式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实质认定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在对“检例第64号”案的“非法性”进行认定时,被告人辩称其集团的线上平台是在经营正常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对此,公诉人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重点讯问,证明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揭示该线上业务是在归集客户资金而形成的资金池,并且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其已经从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一字之差,本质迥异。有鉴于此,为了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检例第64号”在“指导意义”第3点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明确地界定为: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正是通过资金池判断这种“穿透式”证据审查,并且依据《2010年解释》关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实质认定标准”,公诉人揭开被告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的“外衣”。这正如“检例第64号”在“指导意义”第2点所述: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透过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伪创新,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最为基础的业务,可谓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但是,杨卫国等人实际上是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进行自融或变相的自融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吸收公众存款。有鉴于此,“检例第64号”在“指导意义”第1点明确提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这实际上是再次体现出《2010年解释》第1条关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形式认定标准。
第二,“公开性”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特征之一,主要是考虑到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重要依据。在“检例第64号”中,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加速了集资规模的快速扩张,导致13400余人参与其中,这符合“公开性”认定的外在特征。
第三,从各种非法集资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看,为了诱使广大公众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其必然伴随着高利率的有偿回报,这是非法集资活动不可缺少的诱因。正是基于对此规律性的认识,《2010年解释》将“利诱性”规定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在“检例第64号”中,非法集资活动表现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并且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这符合“利诱性”成立的经济特征。与此同时,鉴于给付回报是将集资参与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也是集资参与人的被害要因,故从这个角度上讲,“利诱性”是我们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切入点,需要我们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使集资参与人认识到参加非法集资的风险,以便消除他们获取高额回报的利益驱动力,从被害方的角度来有效地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还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2010年解释》,“社会性”是指集资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检例第64号”中,望洲集团通过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涉及13400多的集资参与人,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特征。正是基于“社会性”的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最为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天然地具有参与人多、影响范围广的属性,还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形式要素。但是,还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实质判断。《2010年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在2018年发布11项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执法司法标准中,异曲同工,也在第1项规定:“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具体分析,上述两个规范文件为了防止将那些在形式标准上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均入罪打击,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集资用途”和“能否及时清退”并列地设置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两个条件。其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集资用途”,是从集资是否具有正当性切入;对于“能否及时清退”,则主要考察不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压力,两者共同地从“后端”给该罪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出罪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例第64号”中,也体现了实质判断的立场。通过理财、审计报告等证据,检察官证实望洲集团吸收的资金除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虽然这符合“集资用途”正当性的要求,但是望洲集团将吸收的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因资金链断裂而在案发时线下、线上的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兑付困难,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不具备“及时清退”的条件。因此,难以同时满足实质判断后的“出罪”前提,一审法院由此判决杨卫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例第64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具体涵义,揭示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内涵,直观地解答了在互联网创新形势下办理同类案件中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起到统一检察工作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另外,鉴于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修正完善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和复杂程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其“轻骑兵”的功能,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厘清犯罪构成
“充分、有效收集客观性证据,凭借稳定性强、可靠性高的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有助于厘清该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准确判断犯罪构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P2P公司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逐渐走进人们生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并促进金融要素流通。然而规则定位的不清晰以及有效行政监管的缺失,导致近年来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过度市场化,资金风险频发,产生诸多社会及法律问题。如何从犯罪构成角度界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型犯罪,如何认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检例第64号指导性案例对上述问题均作出回应,极具司法实践价值。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惯常运营手法在检例第64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一是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广泛宣传。在检例第64号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P2P借贷理财业务的名义进行宣传,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吸引理财客户投资。二是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制造资金托管假象。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三是存在“资金池”,变相归集资金。被告人辩解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资金池,但线上理财客户与信贷客户的匹配,是由望洲集团清算中心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来实现。据此,清算中心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具有调配权限,匹配结束后,清算中心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被告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被告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以此形成“资金池”。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实质是信息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任何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上述定义具化为犯罪行为模式,即当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存在“资金池”,为出借人提供保底、增信服务,以及出借人的资金最终流向“自融”时,需判断其已异化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检例第64号指导性案例从客观性证据审查及政策、法律解析角度提供了较为直观的办案指引。
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客观性证据占据较大比重,因此充分、有效收集客观性证据,凭借稳定性强、可靠性高的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有助于厘清该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准确判断犯罪构成。
(一)审计材料和电子数据配合使用、互相印证,与其他证据种类相结合,构建全面、完善的客观性证据体系,揭示犯罪行为模式。检例第64号指导性案例运用审计材料、第三方平台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梳理案件资金路径,揭示望洲集团在线上P2P借贷理财业务中设立“资金池”的本质。侦查机关要求审计部门就望洲集团的总体收入支出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得到如下资金路径结论:1.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向被告人个人银行卡提现。在望洲集团整体支出情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提现至被告人个人银行卡的资金达2.7亿余元,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数据反映信息一致。据此,结合被告人供述,望洲集团清算中心对于理财客户在平台上的资金具有划拨权限,同时在理财客户资金余量较大时,会将多余钱款从平台虚拟账户划入被告人银行账户,并将上述钱款用作他处。2.线上平台理财资金与线下理财资金存在混同。线上平台吸收理财款数额为11.32亿元,而向外出借资金为18.30亿元,理财资金与出借资金存在巨大差额。这意味着该部分差额来自线下银行卡理财收入,线上、线下资金混同。3.望洲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主要去向为还本付息及经营投资。根据审计报告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望洲集团吸收资金的65%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并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案发时线下、线上的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兑付困难,据此亦可认定线上与线下相互影响,并非独立。
此外,通过对望洲集团出具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出借代理协议等书证进行审查,揭示望洲集团为线上P2P业务提供增信服务,实则为“自融自保”行为。出借代理协议显示,杨卫国承诺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杨卫国本人代为偿还本息,并约定泓德担保公司以及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经审查泓德担保公司的企业性质,系望洲集团下属子公司,故望洲集团上述行为实属“自融自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保底承诺和增信服务,因为储蓄的本质就是保本付息,而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个人或者企业根本不具有银行的资金实力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以防范挤兑等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该案案发也证明望洲集团确实没有防范资金链断裂的能力。
(二)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依托,充分校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明知程度。言词证据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可以巩固其证明力。反之,其证明力可被削弱。检例第64号案例中,被告人辩称望洲集团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资金池,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但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所有线上理财客户均系在望洲集团账户内开设独立子账户,望洲集团账户与理财客户之间存在资金进出。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剩余资金划入被告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将剩余资金提现至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望洲集团线上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而实施,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通过对商业银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解析,明确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规制。检例第64号案例明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准确把握上述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确定的界限、标准和原则精神,有助于检察机关区分融资借款活动的实质,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汪翔)
(检察日报)
10只基金,8只不值得买,该怎么选?
看分析点评,每篇都说好,该相信吗?
买基金,在哪里看靠谱分析?
彩虹种子的用户这么评价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提供专业、易懂的评价
关注彩虹种子,陪伴你的投资
这是园长为你分析的第586只基金
本文非基金公司推广软文,请放心阅读
交银成长动力一年持有
基金要素
基金代码:A类:011275,C类:011276。
基金类型:偏股混合型,股票资产不低于60%。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益率*5%
募集上限:本基金有60亿元上限。
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目前总规模将近3800亿元。其中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合计管理规模超过2000亿元,管理规模比较大,特别是权益类投资的占比比较高。
基金经理: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周中先生,他拥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和超过5年的基金经理管理经验,目前管理4只基金,合计管理规模117亿元。
周中先生管理时间最长的基金是一只QDII基金——交银环球精选,A股基金是从2018年9月份开始管理的。他在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分别发行了两只新基金,规模从原来的几个亿增长到了将近120亿,短期的增长幅度较快。
代表基金:交银创新成长( 006223.OF ),从2018年9月27日至今,累计收益率146.03%,年化收益率39.89%。短期业绩表现比较*。(数据WIND,截止2021.05.31)
历史点评:我们在今年1月份曾经分析过周中先生在当时发行的交银施罗德启道。关于持仓特点的部分,当时的文章写的比较详细了,大家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去看一下当时的分析。
NO.482|交银施罗德基金周中-交银施罗德启道,值得买吗?
持仓特点
今天我们不做重复,我们来跟踪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变化。
第一,2019年他的换手率比较高,2020年有所降低,为3倍,相当于8个月换仓一次。
第二,持股周期相比于上一次点评有所提升,目前为1.1年。但是持有半年及以下的仓位占比还是非常高的。
第三,周中先生属于持股集中度较低+持股周期不算长的“偏交易型”选手。
第四,去年底的行业配置依旧分散,同时组合整体偏成长。
第五,再来看下一季报中的观点,基本上还是维持之前的判断,会继续选择偏成长风格的股票。
2021年一季度A股和港股市场波动均较大,春节前市场整体表现较强,而春节之后,部分疫情后表现较好的优质成长型个股普遍出现了较大的股价回调,顺经济周期类个股整体表现较强。
本基金在一季度仓位变动不大,重点投资于我们长期看好的互联网、可选消费、必选消费和新能源类个股。
展望2021年二季度,我们认为市场整体的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但是美债上行压力和国内通胀压力依然存在,市场整体上可能表现更加均衡。业绩表现在这一阶段将更加重要,我们将积极寻找具有较好成长性的行业和优质的上市公司,在合适的价格买入,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好的收益。
投资理念与投资框架
上一次分析的时候,没有对周中先生投资框架的相关访谈,这次稍作补充。
周中先生的投资框架是中观上选行业,微观上选个股,考虑均衡配置。
具体而言,在行业选择上他会考虑成长空间、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
在个股选择上,把握“人”和“事”两个维度。
从访谈来看,周中先生是一位偏自下而上选股的成长风格的基金经理。
一句话点评
关于本基金值不值得买,我们基本上维持上一次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对于新手,鉴于基金整体偏成长风格,未来的波动预计会比较大,本基金可以不考虑;
2、对于熟悉交银施罗德基金和周中,并且需要配置成长风格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值得少买;
3、对于已经配置了足够成长风格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本基金不值得买;
觉得靠谱,立刻关注
破解投资难题,就在彩虹种子
关注|点赞|分享
关注彩虹种子,陪伴你的投资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非基金推荐,文中的观点、打分不作为买卖的依据,仅供参考。文中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对投资决策承诺,文章内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文作者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文章中的内容和意见基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结果,不保证所包含的内容和意见在未来不发生变化。本文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投资建议。
不值得买:占对应资产类别的仓位占比为0%,不建议超过5%。
值得少买:占对应资产类别的仓位占比为5%-10%,不建议超过15%。
值得买:占对应资产类别的仓位占比为10%-15%,不建议超过20%。
❤️❤️❤️
如有收获
打赏一元
支持彩虹种子吧
❤️❤️❤️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财基金”)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19年11月6日起增加挖财基金作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
注: 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类型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如有)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31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公司旗下的31只公募基金(具体请见附件基金清单)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附件:基金清单
■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望洲集团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