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语有云“人心不足蛇吞象”,投资理财的第一要求就是避免贪心,很多投资者只要看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就趋之若鹜,不顾一切的将资金投资进去,最终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1、假理财产品销售同样是需要签订合同、大额资金进出的复杂行为,并非个别人能只手遮天,他们能得逞,和一些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内个人权限过大、不受监督息息相关。
2、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专业人士指出,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3、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3)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4、因处在不同生活环境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者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财需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选择和匹配期限与之相符的理财产品。
案例1:交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两成 2013年,交通银行在2011年发售的*私人理财产品到期引发纠纷,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两成左右的本金亏损。
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
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案情:银行职员假理财把亲舅坑的好惨 外甥卢某是交通银行佛山支行的一名老员工,霍某是她舅舅。
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流动性风险:客户赎回本理财产品,资金仅在分配日到账.在本理财产品每个封闭期内客户无法提前取得资金。
银行承担什么责任,这还真不好说。即使真的承担什么责任了,也不会对外公布的,相当于还是不知道。
*“假理财”产品如何能忽悠上百位私人银行客户?民生银行透露,依据目前初步掌握的线索,此案系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问题,银行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你购买理财的时候有提示风险,并且会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按理来说,这个情况银行应该不用承担责任的,但银行在这里面也有问题,因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大的亏损,是因为其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判决银行要承担一半责任的原因。
首先,理财产品虽然是假的,“坏人”张颖却是真的支行行长。民生银行用人失察责任总是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