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股市收盘(4月28日股市收盘多少)

2022-11-10 19:48:27 证券 xcsgjz

股票2017年4月28曰10派2.06啥意思?小户能不能分红

小户当然是能够得到分红的,10派2.06指的是10股派2.06元(含税)的现金分红。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不是很了解股份分红,不是大部分人都能说的清晰透彻。接下来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关于股票分红的这些知识,对股票分红感兴趣的朋友,认真看完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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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分红的意思

(1)股票分红是什么?股票多久分一次红?

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便是股票分红,上市公司在经营与投资所得的盈利中,投资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红利,金额是以股票份额的相应比例来定的。对于大多数情况来说,上市公司会选择在半年报或者年报的时候进行分一次红。不能肯定是这个时间,还是得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公司发布的公告为标准。

(2)股票怎么分红?怎么领取?什么时候到账?

股票分红有两种形式,送现金和送股票,比如“每10派X元”的意思是每十股派x元的现金。“每10转X股”就是每10股会送你10股股票。

一般分红到账的日期都是除权除息日当天,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具体还得看上市公司是一个怎么样的安排,到账时间一般都在半月之内。一些盘子稍微大一点的股票,分红涉及的金额很大,结算时间就要长一点。分红送股送现金这些都会自动进行,投资者什么都不用管,仅仅只是需要耐心等待而已。

(3)怎么知道有哪些分红的股票?怎么查看自己的股票有没有分红?

如果有股票分红,上市公司就会发布公告,你可以打开的行情软件查看。但大多数的行情软件没有把分红信息做得很好,这就让许多的投资者失去了很多的投资机会。这款软件还是不错的推荐给你,关于股票解禁、上市、 分红的信息这个投资日历会实时进行更新,*是每个股民炒股必备神器,那么可以来下方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助你快速了解行情

(4)股票分红需要扣税吗?如何规定?

股民领取股票分红的时候,是必须进行纳税的,股票所得红利扣税额度跟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买入股票的时间不同,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来计算对应的持股的时间。交税标准的具体内容见下图所示。

二、股票分红对股价的影响?股价为什么会跌?

分红前股价变化:因为存在这样的扣税差异要求,如果投资者既不打算长持该股票又不想被收税,会选在分红之前卖出股票、回笼资金,因此股票分红之前有可能出现股票下跌的情况。然而还是有一些投资者会买进股票,因为这部分投资者想取得分红,也会产生股票价格上涨的可能性。

分红后股价变化:按照前面的内容我们知道了分红有两种方式,送现金和送股票。他们全都会导致股票价格产生正常性的回调,也就是下降一部分的意思。原因是什么?我们要先来了解什么是“除权除息”。

“送股票”就会有除权:送股会造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在不改变市值的基础上,那么每股代表的的实际价值就会减少,引发每股价格降低,就演变成了股票中的一种现象:除权。

“送现金”就会有除息:投资者拿到了现金红利,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都会下降,那么每股代表的实际价值减少,从而造成股价的下跌,这就是“除息”。

对于股东来说除权除息的影响是没有太大的影响,尽管一定会会导致股价下降,然而本质上股数日渐增多、可以得到现金分红,于是乎投资者并没有受到损失。

分红后的除权除息的股价怎么计算呢?有三种情况:

三、股票分红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买吗?

事实上长期来说,分红对股价来说更多的是偏中性的,不可以此来作为买卖依据,上市公司是否分红并不是评议一家公司好坏的*判断依据。

重要原因是股票分红的影响持续期间较短,长期的行情走势还是要参照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基本面*的公司,一般而言都处于上升趋势,短期涨跌不对长期趋势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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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股市收盘(4月28日股市收盘多少) 第1张

我想问一下这个周末股市开盘么4月28日和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所有关通知显示,新《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申报价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卖出价格、*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买入价格、*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买入申报价格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价格买入或*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成交价格、当日*成交价格、当日*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价格-当日*价格)/当日*价格×***。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这是历史上中国结算第4次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前三次下调分别发生在2012年6月1日、2012年9月1日、2015年8月1日。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1

金融委3月16日专题会议之后,资本市场再迎“减负”举措。

中国结算宣布,自2022年4月29日起,将股票交易过户费总体下调50%,即股票交易过户费由现行沪深市场A股按照成交金额0.02‰、北京市场A股和挂牌公司股份按照成交金额0.025‰双向收取,统一下调为按照成交金额0.01‰双向收取。

这个规模有多大?如果按市场日成交1万亿计算,全市场股票交易过户费大概将从每日约4千万规模,降低到2千万。

“大幅降低50%,从比例上来看,力度是相当大的。体现了当前为资本市场减负、提升市场活跃度的积极态度。”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政策有较大的象征意义,不过实际影响资金规模可能有限。

他计算称,目前A股日成交基本在万亿元左右,按照买入、卖出双边征收交易过户费,则单日收费规模预计将从4千万降低到2千万左右。

“对短期快进快出会有刺激作用。”董登新分析称,A股交易成本中交易过户费影响比较小,但对大户来讲是交易费用有所降低,对于短期交易而言,会刺激提高换手率,有利于活跃市场成交。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不同券商过户费征收方式不同,对投资者成本的影响也不一样。有的券商过户费用与佣金分开收,有的券商则是“打包收”。不过整体而言,都有助于投资者交易成本的下降。

事实上,这已是金融委3月16日专题会议之后,资本市场第二次“减负”,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此前3月17日,中国结算曾宣布自2022年4月起,将股票类业务*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自18%调降至16%。粗略计算,该举措可降低结算备付金约200亿元。

同时,为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经济加快恢复发展,中国结算还决定,自2022年4月起减免两网及退市公司股份证券登记费、B股及债券非交易过户费、封闭式基金分红派息手续费等部分登记结算费用,并免收注册地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深圳市等地区的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2

4月28日下午收盘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决定自2022年4月29日起,将股票交易过户费总体下调50%,即股票交易过户费由现行沪深市场A股按照成交金额0.02‰、北京市场A股和挂牌公司股份按照成交金额0.025‰双向收取,统一下调为按照成交金额0.01‰双向收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历史上中国结算第4次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前三次下调分别发生在2012年6月1日、2012年9月1日、2015年8月1日。

值得一提的是,前三次下调过户费,从中国结算发布通知到正式下调都要间隔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相比之下,此次下调从发布通知到正式执行,仅间隔一天。

沪深A股股票交易过户费下调50%

A股市场迎来政策利好。

图片来源:中国结算官网

28日盘后,中国结算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决定自2022年4月29日起,将股票交易过户费总体下调50%,即股票交易过户费由现行沪深市场A股按照成交金额0.02‰、北京市场A股和挂牌公司股份按照成交金额0.025‰双向收取,统一下调为按照成交金额0.01‰双向收取。

股票交易过户费和交易佣金(手续费)、印花税一样都是投资者交易A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目前,投资者交易A股的交易费用由双向收取的佣金(政策规定佣金不足5元按照5元收取)、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卖出股票时收取)、双向收取的过户费(下调后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1收取)三部分组成。在一些券商的交易系统中,过户费也被称为“结算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投资者在股票交易软件的资金流水明细中,通常只能看到在交易沪市、北交所、新三板股票时产生了过户费,在交易深市股票时却没有这一项费用。

据了解,这是因为深市的过户费包含在了交易手续费中,而沪市、北交所、新三板的过户费没有含在手续费里,所以在交易软件上会有不同的显示。

股票交易过户费29日起总体下调50%3

资本市场再来利好。4月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降低股票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4月29日起,将股票交易过户费总体下调50%。

《通知》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通过降低投资者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29日起,将股票交易过户费总体下调50%,

即股票交易过户费由现行沪深市场A股按照成交金额0.02‰、北京市场A股和挂牌公司股份按照成交金额0.025‰双向收取,统一下调为按照成交金额0.01‰双向收取。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活跃度,另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对市场的呵护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决心。

“上次股票交易过户费下降是2015年8月1日,随后又有一系列稳定市场的政策推出,此次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之后也不排除后续仍有利好政策,继续让利投资者,助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董忠云说。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受疫情的影响,整个经济和一些重点区域的企业发展受到了影响,为了让企业能够更好纾困,降低投融资成本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市场手段。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也是响应国家减税降费政策,高效务实地利好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有利于促进市场恢复发展。

香港中睿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徐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票交易过户费下调可以说实质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目前市场情绪上的风险还没有解除,确实需要一些更大力度的政策来缓解市场消极情绪来稳定市场。

在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看来,近期利好政策频出,从促消费、拉基建、降准等,到下调股票交易过户费,释放出管理层对资本市场的呵护态度,利于市场信心恢复。

“在市场底部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坚持价值投资,抓住经济转型最受益的方向还是至关重要的。”杨德龙说。

为何2015年4月28日下午股市暴跌

 一、配资的疯狂进出,是造成股指过山车走势的罪魁祸首

我国股市发展20多年的历史中,每一轮行情,都有资金推动的痕迹,这些资金中,如果理性的长线资金进入股市所占比例高些,股市的行情就会长一些,走势就会温和一些。相反就会暴涨暴跌。那么,此轮非理性资金占比有多大呢?我们看一下数据,今年6月8日股市成交额创出了历史天量,单日成交额突破1.3万亿元,当日股指上涨2%,基本面无任何消息。再看2007年创6124高点的那波行情,股市成交额天量出现在2007年5月30日,成交额为2712亿元。导火索是5月30日凌晨管理层突然宣布提高印花税,引发当天股民恐慌抛售而形成的天量。2007年到2015年也就8年时间,如果每年股市新增资金按10%计算且假设2007年入市的资金都是理性的,那么2015年*日成交天量应该在6000亿左右,其余的7000亿资金应该就是非理性资金,这部分资金占日成交额的54%。那么,这部分非理性资金来自何方呢,笔者认为这部份资金绝大部分来自配资。配资来源的复杂性和资金高成本的性质意味着此部分资金一定是快进快出,嗜血成性,助涨杀跌。这类资金与鼓励长线资金进入股市也背道而驰,所以笔者认为此部分资金如果不彻底清除,股票市场将永无宁日。

二、融资融券业务为股指暴涨暴跌推波助澜

在股市里,短期是零和游戏,有人赔钱,就有人挣钱。长期看,股民可以通过企业分红或享受企业发展带来股价估值上涨而挣钱。融资融券的成本,注定这部分资金只能参与短线炒作。融资的年化利息约8.6%,融券的年化利息约10.6%。在二级市场上,任何一只股票年分红率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不会有人愿意长期融资去等待股票分红。所以融资的获利模式一定是短期内利用股票的价格差异获利。再看融券,股市上涨融券亏损,下跌又无券可融,融券也就失去了最初功能。所以融资融券业务,在上涨时锦上添花,在下跌时则是落井下石。所以笔者建议,逐步减少融资融券标的直至取消,或者只允许机构融资融券。

三、分级基金的母基金会被动赎回,造成了股市资金的外流,也是股指下跌的一个因素

当分级基金持有的股票下跌时,分级基金杠杆就会加大,分级基金的跌幅会远大于股票跌幅。所以股票下跌时,分级基金就成了烫手山芋,持有人纷纷赎回,母基金只能被迫卖股票,为股票下跌提供了动力。另外,盲目参与分级基金的炒作,也会给股民信心带来沉重打击,股民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对分级基金并不了解,这点从军工B级下折就可以看出来。7月10日是军工B级(150187)下折日,参与下折就会亏损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7月9日军工B级(150187)却打开跌停板,换手高达48%。为什么会有人飞蛾扑火呢,其原因就是不了解分级基金的规则。参与这些交易的散户,在财富消失的同时,也可能会把股市定义为***。所以这些“创新”产品在散户居多的中国市场也应该取消。

当然,股指的下跌,也可能与敌对势力恶意做空股指期货、热钱外流有关,但这类资金的出入,大部分应该通过配资渠道,所以,股市自身制度完善了,就会自动屏蔽其他噪音,做到自身的健康发展。

股票交易为何逢缺必补?

“缺口必须被回补”是市场普通的观点,但同时也是一个误区。甚至于退一步的描述:“如果一个一个缺口在三天内没有被回补,那么它将在三周内被回补;如果它在三周内仍未被回补,那么它将在三月内被回补。”同样是不成立的。

事实胜于雄辩

06年1月25日的收盘价为1258点,而此后的*点是2月6日的1263点;

06年4月28日的收盘价为1440点,而此后的*点是5月8日的1447点;

06年9月29日的收盘价为1752点,而此后的*点是10月24日的1756点。

之所以认为缺口会被回补的理由是由于一方用力过猛所造成的缺口会因为超买或超卖的存在而最终被回补

我只想通过论述阐明缺口不应被过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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