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

2022-09-25 11:10:44 证券 xcsgjz

关于投资收益是负数时是否做纳税调整的问题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应当以0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说明被投资企业发生超额亏损。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咋回事

交易性金融资产(trading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买卖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18,*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 第1张

期货投资取得的收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如果有投资收益的,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已将收版益计入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则不需作纳税调权整;但如果企业取得的期货投资收益未计入投资收益的,就需要做纳税调整,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您还有其他税务问题,请移步【51个税问答】小程序~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需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需要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会计上抵减的财务费用,税法上已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链接:

关于汇兑收益,《实施条例》将汇兑收益列入其他收入,不需要区分已实现和未实现。因此可以合理推论,不管是否实际发生,当期确认的汇兑收益不需要纳税调减的。

关于汇兑损失,根据《实施条例》三十九条,因货币性项目(包括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末折算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很明显这里的汇兑损失包含了已经实现和未实现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9号,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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